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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民政局、海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安县区镇慈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7月25日海财规〔2016〕2号文件发布 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

各区镇民政办、财政(局)所、慈善分会:

为进一步规范区镇慈善分会、村(居)慈善工作站资金使用 管理,提高慈善救助效益,适应新形势下慈善事业发展要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和 《海安县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海安 县区镇慈善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海财规〔2013〕3号、海 民〔2013〕74号)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海安县区镇慈善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海安县民政局 海安县财政局

2016年7月25日

海安县区镇慈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区镇慈善分会、村(居)慈善工作站资金使用 管理,提高慈善救助实效,适应新形势下慈善事业发展要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和 《海安县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 的传统美德,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救援、助学兴教等 慈善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造福。

二、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慈善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县慈善基金会(以 下简称县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 用。

(二)合理使用。慈善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每 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总收 入的70%。

(三)规范审批。各区镇直接实施的慈善救助支出,由本人 提出申请,村(居)工作站调查核实,区镇慈善分会秘书长(民 政助理)审核,区镇慈善分会会长审批后在各区镇慈善分会账中 报支;各区镇分会需县基金会配套资金的慈善救助支出,原则上 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由申请人填报《海安县特殊困难群 众慈善救助申请表》,村(居)工作站调查核实,区镇慈善分会 审核确定拟救助金额,报县基金会审批后在各区镇慈善分会账中 报支,所需经费县基金会、镇慈善分会各负担50%。

(四)专户核算。各区镇慈善分会单独建账专户核算,统一 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区镇慈善分会以各村(居) 工作站为单位设立专项科目,集中核算各村(居)工作站的慈善 资金收支及结余情况,村(居)工作站不独立建账核算,实行报 账制。

(五)村募村用。村级慈善工作站募集的资金,受益对象不 出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具体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的 确定,须经村(居)两委会集体讨论,张榜公示,体现公开公平。

(六)分级救助。慈善救助分县、区(镇)、村(居)三级, 原则上遵循不重复救助。

三、管理要求

(一)区镇慈善分会管理要求

1.区镇慈善分会、财政(局)所具体负责本区镇及所辖范围 内的村(居)慈善工作站慈善资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区镇慈善 分会须安排专人及时将上月村(居)捐款情况审核汇总,填写《捐 款情况统计表》报县基金会财务部门。每年一日捐活动结束当月, 区镇慈善分会须将所有一日捐捐款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捐 款结算申报汇总表》报县基金会。

2.区镇慈善分会收入主要有:县基金会下拨的“一日捐”返 还收入、母金增值收益返还收入等。返还的捐款列“捐赠收入” 科目核算,下设“镇级、村级_****村”明细科目;返还的增值 收益列“其他收入”科目核算,下设“镇级、村级_****村”明 细科目。

3.区镇各项慈善救助支出,统一列“业务活动成本”科目核 算,下设“镇级救助费用一助医、助困、助学……”,“村级救 助费用一****村一助医、助困、助学……”等明细科目。

4.区镇慈善资金的使用范围

(1) 用于县基金会项目救助按比例配套的资金;

(2) 用于本区镇范围内的困难救助,原则上与县基金会项 目救助对象和村(居)工作站村募村用的临时救助对象不重复;

(3) 用于捐赠人意愿的定向救助;

(4) 用于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救助。

5.各区镇慈善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或充实母金。

6.每年3月5日前向县基金会报送上一年度慈善救助名册备 案表(镇级、村级分开)、慈善资金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业务活动表)、村(居)慈善工作站资金使用收支总表和简要的 文字说明。

7.各区镇慈善资金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保管期限与管理办 法按《会计法》、《档案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村(居)慈善工作站管理要求

1.村(居)慈善工作站及时核对汇总各村(居)民小组接收 的捐款,并将捐款及时缴入县慈善基金会账户(各区镇农村商业 银行均可缴纳,缴款时必须注明X X镇X X村捐款),凭银行缴 款回单到区镇慈善分会开具县慈善基金会统一领发的捐赠专用 收据,并及时将捐赠专用收据和捐款名册(按村民小组)张榜公 示。

2.村(居)慈善工作站须及时将上月善款募集情况汇总登记, 填写《捐款情况统计表》报区镇慈善分会。每年一曰捐活动结束 当月,村(居)慈善工作站须将所有一日捐善款募集情况进行汇 总登记,填写《捐款结算申报表》报区镇慈善分会。

3.村(居)慈善资金救助范围及救助标准

(1) 救助范围,主要为本村特别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

(2) 救助标准,用于困难救助项目的支出一般每户(人) 在300元一2000元之间,视具体家庭困难程度而定。

4.村(居)慈善资金救助审批程序。由申请人填报《村(居) 慈善资金救助申请表》,一户一表,村(居)慈善工作站调查核 实提出意见,经两委会计集体讨论并公示后,报区镇慈善分会审 批,按救助款发放程序发放。

5.村(居)慈善救助款的发放程序。由村(居)慈善工作站 安排专人负责向区镇慈善分会结报救助资金,并将救助款及时发 放到受助人;受助人收到救助款时,须在领款单中签字确认并填 写领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村(居)慈善工作站负责救助

款发放的人员须及时将受助人签字确认的领款单送交区镇慈善分会,区镇慈善分会以此单和救助申请表为原始凭据记账。

6.村(居)慈善工作站应建立资金使用救助台账档案,并按 规定妥善保管。

四、财务监督

(一) 各区镇慈善分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做到 账目清楚,手续完备、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贪污、截留、挪用慈善资金。

(二) 各区镇慈善资金使用管理应接受县财政、民政、审计、 监察、慈善等部门的监督;村(居)工作站慈善资金的收入和支 出情况除通过村务公开栏或其他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外,同时要 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村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小组的监 督。各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对监督检 查中发现的问题,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实行。同时县民政局、县财政 局《关于印发〈海安县区镇慈善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财规〔2013〕3号、海民〔2013〕74号)停止执行。

南通市海安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