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海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word版 下载pdf版

海安县财政局、海安县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海安县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9月27日海财规〔2014〕12号文件发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域使用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现制订了《海安县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海安县财政局海安县海洋渔业局

2014年9月27日

海安县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分成的海域使用金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用途使用,并报省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县级分成的海域使用金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海洋生态建设,包括海域的综合治理、海岸带的整治、修复及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典型性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海洋牧场建设,近海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

(二)海洋综合管理,主要包括海域使用管理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海域使用区划、规划、计划的编制与修订,海域分类定级与海域资源价值评估,海域使用调查、监视、监测与海籍管理,海洋科技研究,海域使用执法能力的装备及信息系统建设,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与环境监视、监测,海域使用金的征管及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管理;

(三)县财政局和海洋与渔业局确定的与海域综合治理、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实行项目化管理,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县海洋与渔业局预拨项目资金的70%。项目实施结束后,根据县审计局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海域使用金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海洋与渔业局建立健全海域使用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海域使用金支出的执行,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县财政局建立健全海域使用金具体管理制度,建立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负责海域使用金支出的执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按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自评价,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县财政局根据省海域使用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海域使用金使用项目。

第七条 海域使用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海域使用金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海域使用金项目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无关支出,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应当加强海域使用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海域使用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按照《海安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海域使用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任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海域使用金使用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非养殖用海缴入地方财政专户的海域使用金,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南通市海安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