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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9月8日海安市人民政府海政规〔2020〕12号文发布 自2020年10月8日起施行)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安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回收、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GA1283-2015)和《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以下均简称电动自行车)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影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群租房”“三合一”场所、居民住宅等有人员经常活动的空间内违规停放或充电,占用汽车停车库与汽车混合停放,与相邻建筑物未保持安全距离;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私拉乱接及“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现象;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公共安全保障支撑能力。

第四条  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要点。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规范停放、充电,督促指导住宅小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场市场、外卖快递点等按照要求,同步规划建设停放充电场所和智能充电控制设施设备。

第五条  各区镇街道应当贯彻执行关于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属地管理的职责要求,全面负责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电动自行车治理工作;

(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引导公民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行为;

(三)负责协调确定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的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建设电动自行车智能集中充电控制设施设备;

(四)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应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市消防救援大队、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就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查处、联合执法、案件线索移交等工作建立协调机制。

(一)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常态化监督检查范围;印发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防范通告,强化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提示和警示教育;制作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提示宣传片,在各主流媒体、新媒体和户外视频、楼宇电视、影院滚动播放,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组织对区镇街道、村居(社区)、公安派出所、安监站(局)、网格组织等基层力量和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培训,明确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工作要求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结合消防宣传“七进”(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工作,普及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依托各类媒体,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突出地区和单位进行集中曝光,倒逼责任落实和隐患整改;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段,加大对电动自行车消防违法行为的综合整治,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调查处置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二)城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协同属地区镇街道督促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不在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推动建设或改造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对区镇街道城市管理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考核评比内容;鼓励加装可移动护栏、既有电梯增装智能化电动自行车禁入装置,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楼道等公共部位;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大队、辖区公安派出所等主管部门报告;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配置并及时更新消防器材、整改火灾隐患等。

(三)市场监管局: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流通环节的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相关技术标准,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不按标准、降低标准生产以及销售不合格、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并向全社会公示曝光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短路保险装置等关键性组件行为;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

(四)公安局:负责会同消防救援大队督促指导区镇街道、村居(社区)、基层派出所、安监站(局)、网格组织等基层力量,加大对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住宅小区、楼院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巡防力度,重点对辖区小产权房、村民自建房、出租屋、居民住宅、“三小”和“三合一”等场所开展“敲门行动”,排查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凡排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违规充电的,一律采取措施彻底搬离;凡发现堵塞、占用疏散通道的,一律采取措施立即清通;凡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一律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人员责任,最大限度消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结合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牌证办理,对车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着力提升群众安全充电的意识和能力。会同市场监管局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打击力度,涉嫌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资源规划局: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对拟建、在建的居住类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支持鼓励建设单位同步规划建设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智能充电控制设施设备;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六)行政审批局:新建居住类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中,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作为重要内容,在核发项目许可和进行项目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在新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项目审批上,提供支持和保障。

(七)住建局:指导新建居住类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相应智能充电控制设施设备,并纳入综合验收内容;加强对人防工程场所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八)应急管理局: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范畴,督促基层安监站(局)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九)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交运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废弃蓄电池的运输环节监督管理。

(十一)融媒体中心:依托电视、广播、海安日报、海安发布等媒介,高频次刊播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曝光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电动自行车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供电公司:定期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对供电公司资产线路设备消防隐患进行整改;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运营单位资产充电设备、用电线路消防检查提供技术指导;发现用电单位和个人违规拉线充电等可能引起电气火灾的行为及时提交主管部门及物业公司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配合执法部门中止供电。

(十三)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情况严重或制止无效的,向市消防救援大队、辖区公安派出所等反映处理。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市消防救援大队、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八条  公民应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线路;

(二)私拉乱接充电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电梯前室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四)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集体宿舍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

(五)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辖区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其他行为。

提倡在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充电场所、使用原厂配置充电器规范充电,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当依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一)电动自行车铅蓄电池的制造企业、委托其他蓄电池制造企业使用自己拥有的商标的企业、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应承担回收电动自行车废弃铅蓄电池的责任,并提供废旧铅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

(二)鼓励消费者将电动自行车废弃铅蓄电池交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铅蓄电池销售商回收,或者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三)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

(四)明确电动自行车销售方设立废弃铅蓄电池回收点,并做好台账登记,市场监管局负责跟踪督查。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对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毗邻建筑设置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三)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控制设施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过载过热监测保护、功率监测、充满自停、短路电弧故障报警等功能;

(四)鼓励有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存在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存在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因过失导致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引发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区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性、警示性教育;相关职能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根据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联合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曝光。

第十四条  公民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向消防救援机构、辖区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反映处理;鼓励通过“110”“96119”“12345”电话举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南通市海安市人民政府发布